ESG 永續專區

員工福利與保障

薪酬福利與退休
薪資報酬與 ESG 績效連結之政策

本公司給付董事及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協理及財會主管)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係以該職位於公司內的權責範圍以及對公司營運目標達成的貢獻度,依法令規定及公司薪資制度之結構組合給付之。

其中在董事報酬部分,係依據本公司章程第廿三條之規定,授權董事會依董事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暨同業通常水準議定支給之;另在盈餘分配之酬勞部分,係依據本公司章程第廿九條盈餘分配之規定辦理,明定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至於在業務執行費用方面,係屬董事出席董事會之車馬費及獨立董事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之酬金給付,並無其他性質之給付內容。

在經理人報酬部分,本公司經理人酬金主要包括固定薪資、年終獎金及員工酬勞,其中員工酬勞係依據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條盈餘分配之規定,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均由薪資報酬委員會定期評估,固定薪資係依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績效考核結果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年終獎金及員工酬勞則視公司該年度達成之營運績效、各經理人之年度績效與貢獻度訂定之,另於實施年度績效考核時,將員工績效考核制度與ESG企業社會責任政策結合,並視公司當年度營運狀況及綜合考量個人薪津、考績、獎懲、到職期間等因素核發。前述內容經薪資報酬委員會評估訂定後,再將其決議之建議內容呈送董事會決議後執行。

另,本公司訂有「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管理辦法」,針對給付董事、獨立董事及經理人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均有明確、具體之規定。酬金之訂定除了參考公司整體的營運績效外,亦參考個人對公司績效的貢獻度及其承擔未來風險程度之關聯性,而給予合理的報酬,而酬金之訂定程序均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內部控制制度之規範,並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依定期評估董事、獨立董事及經理人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之結果,對個別人員報酬之內容及數額提出建議後,再提交董事會討論、通過後決行辦理。

此外,本公司業經董事會通過修訂「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管理辦法」,將董事及經理人之薪酬與ESG永續績效連結。自113年度起,董事之績效考核指標分別增列董事對「重視及監督永續發展之程度」以及「投入永續發展工作之貢獻度」,將ESG永續發展績效列入考核指標。具體而言,董事評估部份明定「以永續發展為公司核心策略,應對當前的社會、環境及治理挑戰」及「重視利害關係人關心之永續發展議題並妥適回應」為考核重點;經理人評估部份則明定「投入永續發展工作之貢獻度」佔整體考核權重之10%,包括減碳管理(2%)、風險管理(2%)、法律遵循(2%)、職業安全衛生(2%)、利害關係人溝通(2%)之目標與績效。

員工福利措施

1、保險: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團體保險

2、職工福利:設有職工福利委員會

(1) 婚喪喜慶、傷病住院、生育補助
(2) 年終聚餐
(3) 休閒旅遊補助活動
(4) 三節禮品
(5) 慶生禮品
(6) 補助員工社團活動
退休制度及實施情形

本公司依據勞基法,為繼續選擇適用舊制退休金辦法之員工,及選擇新制退休金辦法之原有員工適用舊制年資的部分進行保留,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每月依法提撥員工應稅薪資總額之4%「退休準備金」,並儲存於台銀信託部專戶,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113年4月與員工結清舊制年資。而自94年7月1日起,依據勞工退休條例(勞退新制),按月提繳薪資6%之「勞工退休金」至勞保局員工個人專戶,其114年度共提撥新台幣2,549,773元,當員工符合法令及公司規定之退休條件時,則可依本公司「退休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退休。

本公司「退休管理辦法」有關員工退休之規定如下:

1、自請退休

本公司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1)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2)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3)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2、強制退休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強制其退休:

(1) 年滿六十五歲者
(2)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依勞工保險法殘廢給付標準表)
3、退休金之給與標準

(1) 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計算如下

① 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30個基數),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且依規定計算之退休金,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② 依四十條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③ 前項①所指的平均工資係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④ 退休金之給付應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於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支應。若公司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無法支應時,由公司另行籌措支給。
⑤ 當公司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且事業之經營、財務確有困難時,得報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

(2) 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其工作年資與前項(1)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並依前項(1)計算退休金。

(3) 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含)起,到職或選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退休金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

①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之員工,本公司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按月提繳其投保薪資6%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
② 前項①所指投保薪資,係指由公司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勞工保險局申報之薪資。

(4)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5) 其他有關退休之相關規定,請參閱本公司之退休管理辦法。